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,各副省级城市建委: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要求,为加强对我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工作的管理,促进建设事业IC卡应用工作健康、规范、有序、安全、高效地发展,决定先在部分城市试点,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.鉴于IC卡具有便捷、安全、可靠、高效等优点,因此,应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特点,通过一批城市的试点,积极稳妥地在适合应用IC卡的行业中逐步推广应用IC卡。 二.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各类IC卡片、IC卡读写机具、IC卡应用系统(包括软、硬件)的生产、应用及服务单位均应遵守本《通知》要求。 三.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办发[1997]22号文)、国家金卡办颁布的《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金卡[1998]003号文)和建设部的总体要求,按统一的技术标准、一致的安全要求和注册登记办法进行管理。 四.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(简称部领导小组)对全国建设事业 IC卡应用工作实行归口管理。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(简称部IC办)负责日常工作。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,同时报部领导小组备案。 五.部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: (1)贯彻落实国家关于IC卡应用工作的法规、方针、政策; (2)负责对全国建设事业n卡应用试点工作及今后的推广应用实施归口管理; (3)制订全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。 六.部IC办的工作职能: (1)负责全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试点及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; (2)根据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,组织编写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有关标准、规范; (3)负责建设事业IC卡应用中的应用系统、卡片及相关机具的技术、质量审查管理工作; (4)审查推荐有关技术、产品的定点开发、研制、生产单位,选定应用试点城市; (5)负责应用试点城市及推广建设事业IC卡应用发行的注册登记、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以及有关项目合作的管理与监督; (6)制订和颁布与有关政策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; (7)完成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。 七.设立“建设事业IC卡应用服务中心”(简称服务中心),在部IC办授权和领导下,负责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注册登记、安全管理、系统维护与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,并对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支持。该服务中心设在“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”。 八.对用于试点城市及拟推广的建设事业IC卡、相关机具、应用系统实行技术、质量审查制度,未取得建设部认证标识的产品不得在试点及推广中使用。 九.建设事业IC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。建设部统一在国家金卡办办理建设事业IC卡应用发行注册登记,同时部IC办根据各应用城市申请,按地区分配相应的二级注册登记编码,并授权当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进行卡片发行。 十.为确保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安全、有序,建设事业IC卡应用安全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。部IC办负责对建设事业IC卡应用系统、卡片、相关机具等提出统一的安全管理要求,由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具体实施。 十一.各地的建设事业IC卡应用工作应在建设部的指导下进行,开展应用之前应将应用方案报送部IC办。 十二.各地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机构应本着“一卡多用” 的原则,负责对本地区建设IC卡应用推广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,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部IC办。 十三.已开展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城市,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,取得了初步的应用成果和工作经验。部IC办要协助这些城市总结经验、不断完善,并逐步向全行业统一的标准靠拢。 十四.对于按要求积极做好建设事业IC卡应用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应用单位,部IC办将提供必要的支持。 十五.在质量审查的基础上,选定一批具备资金、技术、服务等优势的厂商,为建设事业IC卡应用提供系统集成和相关产品。 十六.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的特点和一卡多用的原则,建设事业IC卡应用主要涉及向公众收费和行业管理两方面。发卡种类可按以下三类考虑: 1.公众需日常随身携带频繁使用的消费卡。 这类卡包括使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(公交车、地铁。轮渡、出租车等)、公园及风景点收费等,以统一使用一种非接触式IC卡为宜。 2.公众非日常频繁使用的消费卡。 这类卡包括水、气、热、物业管理收费等,可统一使用一种接触式IC卡。 3.行业管理卡。 这类卡包括行业资质管理、建设项目管理、房地产管理等,可统一使用一种接触式IC卡。 建设事业IC卡的应用,可先从单项开始,逐步向多项综合应用发展。 十七.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,建设部将制定有关的政策、法规及技术标准,以保证建设事业IC卡应用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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