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执法程序:有关执法程序、审批权限、法律文书等具体问题,请与厅(局)法制部门共同商定,可参考北京市技防管理部门的做法(见附件)。 五、处罚措施:1、限期整改;2、拒不整改的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;3、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、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。属于查处无证生产、销售无证产品行为的工作,由公安机关独立完成,处罚的具体操作可由地市一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去执行;属于质量问题的查处,请各地技防管理部门协同工商、技监等管理部门共同进行。 六、有关进口技防产品的管理问题,待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妥后另行通知。 七、在这次全国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,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一套适应WTO规则且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、管理机制,改变观念,与时俱进,切实把好技防产品质量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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