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TS属于新兴的产业,技术基础尚没有完全成熟,技术队伍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。如果不运用公共投资的优势在技术研究、技术力量培训方面进行宏观、全局的控制和发展而任由市场驱动,就有可能出现ITS发展不平衡、技术基础不坚实等情况。要保证ITS科研的稳步进行,国家必须进行资金和人员投入。
从西方一些ITS发展、应用水平较高国家的ITS发展历史上也可以看到这一点,如美国制订了ISTEA法案,其中规定ITS的研究工作属于国家政策,授权联邦政府提供主要资金;美国联邦公路局在全美建立了三个ITS研究中心,中心的经费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等。
2、非国有企业投资
ITS的投入巨大,仅靠国家投资远远不够,还必须将视线投向私有企业、外国机构等非国有企业资金来源。由于管理体制、经营机制方面的原因,非国有企业对新技术的反应比较灵敏,经营较为灵活,他们往往能迅速看到一项技术的市场前景,并很快将之产业化。他们在推动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方面所具有的能量不可忽视,应该看到这些企业对ITS发展的积极因素,并正确引导它们发挥作用。由于ITS有着高风险的特征,因此,这些以利润决定是否投资的企业在决策时必定会顾虑重重。为弥补建设资金的缺口,有必要给予他们比较优惠的政策,以鼓励他们投资的热情,坚定他们投资的决心。
3、利用者负担和受益者负担
利用者负担是指使用了ITS设施的用户承担该服务的生产费用。受益者负担是指政府以某种方式要求那些虽然没有直接使用ITS设施、但是通过ITS设施获得利益的各方负担部分相应费用。这里指的利益是多方面的,例如:由于ITS的实施使得交通更加便利,带来沿路地价、房价的上升;一些企业、机构利用ITS采集、处理的信息进行经营活动获得的方便、赢利,例如咨询公司、信息传播公司等。
4、公共投资
交通投资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,具有很多外部效果。除了这些效果外,ITS产业化后还能产生高利润,投资的经济效益可观。这些原因使得公众对ITS投资产生兴趣和热情。社会闲散资金也是ITS建设资金的一个来源,可以用发行债卷、股票等方式来筹集资金。
三、中国ITS产业投资方法研究
我们对ITS技术的不同功能进行分类,可以看到ITS主要可以分为两类:一类是基础设施类的,一类是服务类的。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(ATMS)、电子收费系统(ETC)、公交管理系统(APIS)、应急管理系统(EMS)等运输管理系统属于基础设施类的ITS系统。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行、管理工作。而服务信息提供系统(ISP)、商业车辆管理系统(CVAS)等系统为驾驶员或出行者提供信息服务,属于服务类的ITS系统。这两类ITS系统服务的对象有所不同,在我国ITS战略中所处的地位也有差异,自然在具体的发展方法上也是不同的。
1、基础设施类的ITS系统
随着社会、经济、技术的发展,ITS系统在交通中的重要地位不断上升,以前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,现在已经越来越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了。例如,以前的交通管理系统是人工操作或半自动化操作的,效率低下,在出现异常情况的时候不能迅速反应,智能化程度很低;而ATMS由于其完全自动化操作,效率很高,人为影响因素作用降至最低,反应迅速,智能化程度高,越来越受到交通管理部门、市政管理部门的青睐,逐渐在实际应用中显示其卓越的优异性。可以预见,在不久的将来,中国的公路部门、市政部门将会逐渐普及ATMS,到时ATMS不再是某些地方尝试使用的新技术,而成为道路设施必不可少的部分,甚至如同道路标志、标线一样,被列为基础设施。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,到时ATMS作为附属于道路设施的一部分,是一种公共设施,带有公共产业的属性。这样,公共投资必然成为发展ATMS技术的主要资金来源。
同样,别的一些ITS系统也具有这样的特点,如电子收费系统(ETC)、公交管理系统(APIS),应急管理系统(EMS)等。这些对整体系统的服务多于对个体交通用户的服务的系统,都可以视为基础设施类的ITS系统。它们的发展资金来源应该是以国家投资为主,其他资金来源为辅。特别是基础技术研究,不但没有直接的商业收益而本身又是系统发展的基础,其资金来源更应该保证稳定、充裕。在这方面,国家投资才能保障其资金需求。
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,交通产业引入多种建设方式。不少高速公路采取BOT(建设-运营-移交)的建设方式、在建设过程中,投资的主体不再是国家,而是运营商。这样一些基础设施类ITS的建设资金来源也不再是国家投资,而是运营者投资——如ETC。
2、服务类的ITS系统
服务类的ITS指的是系统服务的对象更多情况下是单个的交通用户。不同于基础设施类的ITS系统,服务类的ITS系统可以通过单工、半双工或双工的工作方式直接指导交通用户的交通行为、向交通用户提供直接的帮助,如服务信息提供系统(ISP)、商业车辆管理系统(CAVS)等。
相对于基础设施类的ITS,由于服务类ITS服务对象是个人,因此,在某种程度商可以说是更高级、更高层次的ITS系统。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是经过进一步加工的服务;它们服务对象是特定的一部分用户;这种ITS系统提供服务后,可以直接地得到商业__利益。这些都表明了服务类ITS系统不属于基础设施范畴,而是起辅助作用的系统。既然它不属于基础设施范畴,那么,国家大量的投资就要经过研究论证是否必要。
笔者认为,对于此类辅助性质的服务系统,不妨采用多管齐下的投资策略,开放ITS服务行业的市场,吸引资金。作为提高交通服务质量的措施和手段,国家投资是必要的。同时,吸引非国有企业和群众融资,既可以解决国家投资不足、资金出现缺口等问题,也可以引进竞争机制,使得ITS市场出现百花争鸣的景象。各ITS发展主体之间的竞争必然使得在我国ITS发展过程中不断引进新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,使得ITS产业可以更快更好地发展,给广大交通用户带来更多好处和方便。
四、一些补充问题